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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佐:房产税调节个人财产差距作用很小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1-28  来源:新浪地产

 

 

 

  第三,在无权自行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否先行开展房产税改革的试点?笔者认为:为了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中国的房地产税的改革,可以考虑允许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先行试点,以便为改革的全面推行探索经验,但是这种试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即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实施。不过,在关于重庆、上海两市房产税改革的诸多报道中,似乎尚未披露这方面的准确信息,如上述两市是否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先行开展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是否已经批准两市的上述申请?

 

  第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做法是否意味着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自行决定房产税改革?回答也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并不能据此修改任何税收实体法。况且,该法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由此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没有授权各地自行改革税制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1月24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再次重申了在“十二五”时期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提法,但是没有谈及是否在某些城市先行开展房产税改革的试点。

 

  上述情况说明:官方特别是决策层对于房地产税改革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因为这项改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相关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必须稳步推进。

 

  现状

 

  税权集中、税制陈旧

 

  转让租赁环节税负偏重

 

  对房产租金征收的房产税和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同,一笔房租收入要同时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租赁双方还要按照与此相关的租赁合同所载金额分别缴纳印花税,税基重叠严重,总体税负过重。

 

  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权比较集中,税制比较陈旧,税基、税率和税负不够合理,相关税费比较庞杂。

 

  (一)税权比较集中

 

  与外国普遍将房地产税作为完全的地方税的做法不同,中国名义上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税,但是所有房地产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而且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税制基本要素的调整权也绝大部分集中在中央,从而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通过房地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也不利于房地产税的完善。

 

  (二)税制比较陈旧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然而,中国的房地产税还是经济转轨时期的过渡性产物,虽然20多年来有所改进,但是变化不大,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房地产市场逐步形成,内外统一,城乡统一,交易方式多样,各种收益增多,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下,继续实行城乡有别的房地产税;在城镇按照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按照使用土地税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既不利于统一城乡税制和平衡税负,也不能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适当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和更好地调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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