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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佐:房产税调节个人财产差距作用很小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1-28  来源:新浪地产

  (一)简化税制

 

  可以逐步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合并为统一的、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并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并取消房地产方面的不合理的政府收费。通过上述简化措施,不仅可以减少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和收费的数量,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改善纳税人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而且可以优化税负结构,即减少房地产转让、出租环节的税收,增加房地产持有、使用环节的税收。

 

  (二)合理调整税基和税率

 

  1.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价值或者面积)的方法将低收入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以外。我难以赞同按照住房的面积、套数征收房地产税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在操作的时候很容易引起严重的分歧(例如:地点偏僻的大房子可能价格偏低,多套住房由于其面积小、建筑陈旧等原因也不一定很值钱),似乎也不符合各国通行的做法。

 

  2.房地产税的税率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和高尔夫球场之类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我难以赞同征收“住房消费税”的主张,因为消费税通常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不适用于房地产,其他国家似乎也无此类做法。

 

  在设计税基和税率的时候,应当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财政收支的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并参考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同类税收的做法。

 

  (三)适当下放税权

 

  应当将房地产税作为中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以精心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市(县)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限(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税制基本要素的适当调整),以适应国家之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过此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

 

  (四)逐步推进

 

  房地产税涉及大量城乡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房地产登记、房地产价值评估和新的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房地产税的改革也应当逐步推进。可以考虑先从大城市起步,取得经验以后在中小城市推广;也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大、中、小城市同时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同类城市推广。

 

  (五)加强征收管理

 

  加强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加快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加强房地产税管理,从而适当扩大房地产税收入的规模,提高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和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职能作用。

 

  这里似乎有必要强调:根据房地产税的财产税、地方税性质,以及外国的经验和中国的实践,房地产税的税基不大,收入不多,地方差异明显,主要作用是适当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地方建设,对于调节个人财产差距的作用很小,更谈不上宏观经济调控功能。

 

  (作者原注: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标题、小标题和摘要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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