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3.15 房产中介翻新花样多 消费环境亟待改善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3-15  来源:新浪房产

 【数据解读】

 

  2010年,苏州全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55件中介服务投诉,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48.6%。令人关注的是,其中70%投诉与房产有关。消费者反映,房屋中介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些中介服务结构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房屋中介机构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土地证过户;消费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因中介公司擅自出售给第三方等原因造成无法购房,中介公司拒绝退还中介费。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去年6月22日,沧浪区法院立案受理了马女士状告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连锁店的居间合同纠纷案。

 

  马女士诉称,去年2月22日,她在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园区门店签订购房意向书一份,缴纳了1万元意向金用于预定钟南花苑一套房屋,约定在10天内房地产经纪公司把有关业务处理情况告诉给马女士。如果10天内,房地产经纪公司无法促成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合同,那么,房地产经纪公司在2天内向马女士退还意向金1万元。 10天过去了,公司没有通知马女士去签合同,也没有依约在2天内退还意向金。马女士要求拿回1万元意向金但遭拒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购房意向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签订意向书时,三方都在场签字。之后没有进行网签是因为马女士因为房地产调控,不愿再购买房屋,所以没能签订合同。中介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邮寄了通知函,马女士也收到了该通知。中介方一直在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购房意向金已在2010年2月23日作为定金支付给房主。马女士违约在先,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故不应返还意向金。

 

  去年8月1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返还马女士8000元。

 

  ■案例二

 

  今年37岁的上海人黄女士在苏州工业园区拥有一处商用房。去年6月7日,黄女士与苏州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把这套房委托房产中介代理出租,期限为2年。

 

  但之后,房产中介一直称房屋没能出租,因此拒绝支付租金。而黄女士称,她曾专程来苏调查,发现房屋已经出租,但房产中介隐瞒实情,经过几次交涉,房产中介咬定出租没有成功,没有收到租金。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去年10月,黄女士把该房产中介告到法院,以未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的《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房屋物品还原,支付房屋租金3826.67元、赔偿损失2800元、支付违约金6160元、支付滞纳金153.07元。

 

  在法庭上,房产中介辩称,房屋未能租出的情况下,它不应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也不应承担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并且,黄女士已关照物业拒绝房产中介进入。 “事实上,合同已被黄女士单方面解除,我方至多付一个月房租。 ”

 

  对于房产中介这一说法,黄女士解释:“正是因为被告不付房屋租金,我才关照物业不让被告方进入的,直到他们支付房租,我的实际损失有3至4个月的损失,所以对方至少应当支付2个月房租给我,以弥补我的损失,其他诉讼请求我可以放弃。 ”

  去年底,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租房合同,房产中介一次性补偿原告黄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

 

  【消费提示】

 

  房产中介给人们的房屋交易带来了便利,却也暗藏着诸多陷阱。面对消费者警觉意识的不断增强,房产中介也设计出了花样翻新的陷阱。

 

  为了促进交易和免除责任,房产中介经常要求消费者在签合同前支付“意向金”,还注明“意向金自动转定金”,中介人员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该条款。消费者会轻信中介而轻易付款,而实际上,“意向金”转为“定金”后,消费者就算不购买该套房屋,也收不回该笔“定金”了。

 

  消费者在接受房屋中介服务时,应当保持冷静头脑,在签订协议或付款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条款和内容,并查看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是否同宣传相一致,考虑清楚后再签约付款。

 

  此外,一些中介公司不具备中介资格,擅自从事中介业务。有的虽然具有合法中介资格,但却违章违法经营。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中介提供服务时,一定要验证其是否具备市国土房管局和工商局颁发的从业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并查验年检是否过期;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中介公司使用正规合同文本,把补充协议写入合同,将服务信息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达到双方责权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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