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观察

新华网批房产黑中介眼红心黑 规避法律谋利益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3-21  来源:新华网

  二套房变首套房常用两种办法,一是大的房产中介利用与贷款银行业务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帮助买方在银行信息系统中直接修改其名下的房子套数;二是帮助买方从办证公司获取假离婚证等造假证件,规避有关政策限制。


  朝阳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产中介是典型的以交易结果为导向的服务行业,没有达成最终的结果,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就无法从买卖双方获得收益。“房产中介行业现有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下,中介企业管理也比较落后,以结果为导向经营理念,在规范操作难以产生结果时,不规范行为就自然容易滋生。”


  “打不赢官司,就打架”


  “打不赢官司,就打架”。这是厦门市最大的房产中介机构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沈木钦从业10多年的最大感慨。


  沈木钦所说的官司就是由客户“跳单”引发的诉讼。2008年夏,福建省房地产中介行业联合谴责厦门某高校一知名教授“跳单”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各地又先后披露多起名人买房“跳单”行为。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内,房产中介遭遇客户‘跳单’而诉诸法律,却鲜有打赢官司的。”


  沈木钦说,“跳单”发生是对房产经纪人辛勤劳动的践踏。“根据我们的统计,一套二手房的成交,通常要经纪人带着客户去看房35次。为此,房产经纪人每周工作时间要超过70个小时;为了找到这一套房源信息,要在烈日下连续奔波数小时或数天;为了带客户看房,根本就没有双休日的概念;为了促成交易,要打数十个甚至上百个电话,一半以上的午餐、晚餐没有规律可言。一旦发生‘跳单’,经纪人所有的劳动付出就化为泡影。”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对房产中介主要角色的定义为“居间人”,指促成合约成立之后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如果房产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荐、匹配事宜,可以说就属于已经达到促成的基本条件。“跳单”事件往往发生在中介信息匹配完成之后,而《合同法》对“居间人是否一定要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是否也成立”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中介将“跳单”诉诸法院,最后的裁决往往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缺乏有效法律保障只是造成‘跳单’易发的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这个社会缺乏诚信。”沈木钦说,客户“跳单”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同行的“抢单”,甚至还有少数所谓公关公司的故意“抹黑”。


  “跳单”现象正在严重危害着房产中介行业。沈木钦说,因客户“跳单”,房产中介同行之间为“抢单”而大打出手,“大单大打”“小单小打”,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因追讨中介费用也不惜发生肢体冲突。


  法规是“器”,诚信为“药”


  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量已经超过新建商品住宅,可以说,房地产经纪正迎来一个大发展时代。对这样一个朝阳行业,亟待为其健康发展建立一整套有效可行的规范。

 

发表评论 (理智评论文明上网,拒绝恶意谩骂)

最新留言

更多
    暂时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