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3、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4、如借款人借贷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

  5、如借款人借贷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四、贷款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定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为止。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自(翻)建住房的,其中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的一个月。

  五、贷款限额标准和核定

  (一)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下列两种标准计算,核定每一笔贷款限额:

  1、按照购房总价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限额或最高贷款额度;

  2、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限额,其中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核定;低于贷款限额的按申请额度核定。

  (二)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第1、4项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所辖地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六、借款人对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一)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人或第三方帐户等额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七、贷款年限

  借款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间;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 
  借款人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在其法定退休年龄上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十年。

  八、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当利率调整时,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下年初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九、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当借款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十、分中心、管理部可依据本业务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的须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十一、本业务规程自2004年2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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