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试行)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四、变更(注销)登记

   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 《汇缴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表》(表五)并办理变更或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㈡单位更名的,应持主管部门批文或营业执照,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单位更名手续,公积金代码不变。

  五、个人帐户托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提取公积金规定的职工,单位可以代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托管,即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表》(表六),交验托管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到承办银行办理托管入户手续。

  六、个人帐户转移

  ㈠职工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持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和原单位开具经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表七),并提供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属市公积金中心范围的,到原单位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办理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㈡职工在大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持公积金卡及本人身份证、新单位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调动证明)、并提供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汇缴公积金帐号和公积金代码,到原公积金管理机构(属市公积金中心范围的,到原单位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开具《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办理帐户注销带资转移手续,不 提取现金。

  ㈢单位公积金帐户已封存、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托管入户的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需提供新单位公积金代码及新单位录用证明、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七、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㈠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表八),分别由单位、职代会(工会)和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签署意见盖章后交公积金管理机构。

  ㈡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单位《住房公积金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审核盖章后,汇总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㈢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给予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㈣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八、分中心、管理部可依据本业务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的须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九、本业务规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理智评论文明上网,拒绝恶意谩骂)

最新留言

更多
    暂时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