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卡的使用管理,全面推行凭卡办事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卡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贷款手续,以及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余额情况,均需交验住房公积金卡。

  二、监制与发放

  住房公积金卡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印制,并由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下称公积金管理机构)组织对所辖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必要时可委托当地承办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卡。

  新增职工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应同时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卡。

  三、密码设置

  1、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承办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核对无误后,再由职工自行设置6位以内的阿拉伯数字密码。未设置密码的住房公积金卡不能使用。

  2、密码的设置或更改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代办人(必须是直系亲属)代为设置或更改密码。代办人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代办人提供的证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卡代设密码登记表》,由代办人签名后, 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卡密码设置或更改手续。

  四、查询

  职工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帐户余额情况的,承办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查验其住房公积金卡后方可受理。

  住房公积金卡发放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打印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对帐单。

  五、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查验其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票据(证明)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情况必须打印在住房公积金卡上。

  2、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其住房公积金卡上打印最后一条记录,收回并盖销住房公积金卡。

  六、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查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受理。

  七、更正

  1、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卡,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号码与领卡时输入计算机号码不符,包括首次使用前号码升位的,应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更正手续。更正以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住房公积金卡经首次使用后,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再升位的,不需要更正。

  2、住房公积金卡姓名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职工应持原卡、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更正手续,换领新卡,交回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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