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八、挂失

  1、住房公积金卡发生遗失等情况的,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挂失手续,填写《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

  2、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挂失申请,在查验职工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帐号,确认并告知挂失时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后准许挂失,同时冻结其帐户。帐户冻结后只进不出(即住房公积金可以缴存,暂不能提取)。

  3、职工以口头、函电方式挂失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提供的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卡帐号等情况,查询并向其告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同时注明“X年X月X日X时口头(函、电)挂失”字样,加盖经办人印章,冻结其帐户,并要求挂失人须在5个工作 日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逾期的该挂失无效,冻结的个人帐户予以撤销。

  4、住房公积金卡挂失后,职工须在本地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

  见报后,凭本人身份证及登报资料或登报手续费凭证(留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补领新卡。补发新卡时原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帐户,原帐户同时作废。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新设置的帐户应开具《住房公积金卡帐户变更通知》,交职工本人送达所在单位。

  5、住房公积金卡自挂失之日起到补领新卡期间,又复得原卡要求撤销挂失的,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撤销挂失。

  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挂失撤销申请,核对留存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在申请书上注明“X年X月X日撤销挂失”字样,并由职工签字或盖章后准许撤销挂失,同时开通其冻结的个人帐户。

  九、密码遗忘挂失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恢复其初始密码,再由职工本人当场重新设置密码。

  十、缺损更换

  职工不慎造成住房公积金卡缺损无法使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缺损的原卡,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十一、领用卡制度

  承办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存有的空白卡、废卡、销户卡应参照银行重要凭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建立领用空白卡签收制度。对废卡、销户卡应在卡的封二页上分别加盖“作废”、“销户”字样印章,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在台帐上共同签章后,于每月初交公积金管理机构专人签收、保存和集中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承办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时,职工身份证姓名如有个别冷僻字,计算机无法输出出现空缺的,应在打印卡上用碳素墨水手工填补,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苏房基(2001)18号停止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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