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

  2、购买新建普通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20%,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30%;

  3、已落实贷款担保;

  4、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

  (二)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借款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

   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

   二、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如申请贷款额新建普通住房超过房价70%以上或存量成套住房超过房价(自〈翻〉建房超过评估价)60%以上、且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 应在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开具担保承诺书;

  (四)借款人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审批表,到指定的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帐户;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帐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提现。

  三、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自(翻)建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如属自(翻)建住房的, 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经评估后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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