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不实的;

 

  (三)不设置账簿的;

 

  (四)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五)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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