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区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十个配套细则通知
常熟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21 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实行分账计息:
(一)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二)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以下办法计息:当年度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累计结余额按居民三个月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三)住房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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